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區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四檔,各檔標準及適用區域詳見附表1和附表2。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分四個檔次,即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見附表1)。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9.0元、17.0元、16.2元、15.4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三險一金”,見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通知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本標準適用于我區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標準執行。
八、全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堅決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確保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益。
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的城市參照與其相鄰的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納入自治區發布范圍。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于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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