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當事人就部分裁決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就部分裁決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裁決事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理。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裁決事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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