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試用期要重新約定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在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公司提出重新約定試用期是沒有依據的
單位合并,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年限?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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