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 答: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新財法稅[2019]12號)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
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有哪些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自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就業按照以下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0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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