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Q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
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Q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但勞動者還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勞動關系怎么算?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按《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昌吉州公共就業服務中心
新公網安備 65230102652579號
新ICP備 20000026號
地址:昌吉市寧邊西路州勞動保障大廈 電話:0994-2206053 EMAIL:aix_life@163.com
技術支持 新疆北中軟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