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工資條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02工資可以委托他人代領嗎?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
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03能用實物代替工資嗎?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
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04勞動者離職,工資應當什么時間結算?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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