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適用于哪些人員?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所以要注意哦!不是所有崗位、所有入職的員工都要簽競業限制協議的。有適用對象哦!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有期限嗎?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未明確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約定了競業限制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能申請解除競業限制嗎?
根據《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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