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只有老員工的一半,這合理嗎?
不行哦!試用期工資不能隨便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Q 再次入職之前工作過的企業,但崗位不同,企業還能要求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Q 非全日制用工能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哦!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也不得約定試用期
Q 勞動者試用期期間因個人原因辭職,要付用人單位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政策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間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
除以上法定情形外
一般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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